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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版权保护商标和专利吗?
发布时间: 2020-11-06 11:12 更新时间: 2024-05-22 07:07

可以用版权保护商标和专利吗?一起来看看

 

用版权保护商标

近年来,利用在先著作权阻止他人商标注册的商标异议不断增加。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著作权。


时至,对于商标异议中在先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大量的案例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规则。例如下图中的“a”,虽然只是字母,但结合了笑脸形象,因此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中,……引证商标中的笑脸图形,由英文字母a和笑脸图形组合而成,设计较为独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标准”。


用版权保护专利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因为专利文件(专利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版权而引发的纠纷。从表面来看,这非常不可思议,因为在一般人看来,专利文件上所体现的是实用性的技术思想,这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著作权相去甚远。然而细加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对于专利中的某些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某个部分,仍然有版权存在的空间,例如,说明书。


说明书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文件,也是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基础,一般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

不难看出,在说明书的内容中,存在较大的表达空间,特别是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与“具体实施方式”两个部分中。这两个部分一般文字表述较多,而且可以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描述。尽管与技术有关,但采取何种方式描述,描述的繁简如何,描述的效果如何,采用不同的表达,差别较大。


例如,在“有益效果”方面,如何进行图文编排,如何使用令人信服的逻辑和数据的个性化表达,使得审查员对该发明的创造性获得内心确信,不同的表达必然收获不同的效果。正因为这一原因,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可专利说明书的版权。

例如,在徐某与张某关于“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表达来看,至少有两部分内容具有独创性:

一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的表达;二是对专利中技术效果、背景技术等的介绍和描述,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


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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