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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发布时间:2024-05-21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


—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2.2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应按6.2.1规定判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6.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 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6.3.2 样品名称和其他说明;


6.3.3 检验结果和结论;


6.3.4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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