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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冷链消毒证明 进口货物消毒证明 进口产品消毒证明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14

“进口非冷链”要提供消毒证明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总指挥部关于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相关部署,按照《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意见》(大疫经指办发〔2021〕8号)要求,从即日起开展我市使用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的抽查工作。


一、请各使用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立即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详细说明货物来源及运输途径,如实填报进口产品信息,认真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检测及预防性消毒工作。对原库存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由企业自查统计后,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消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确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处理证明。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实际,采取书面材料、电子照片、实地检查等方式,抽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本次抽查自市疫情防控指挥部2021年1月8日下发通知要求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起,从海关进口的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都在抽查范围之内。对抽查中发现无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的,以及存在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与货物批次、数量不符等情况的,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封存、停止使用或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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